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作银行与被告金*、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作银行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缴付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何**与浙江**作银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浙江**作银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浙江村合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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