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作银行、金*与金*、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作银行与被告金*、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作银行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缴付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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