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作银行与被告方文淼、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作银行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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