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作银行与方**、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作银行与被告方文淼、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作银行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