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陈**、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陈**、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孙**、陈**、陈**、陈**价值1855万元的财产和权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孙**、陈**、陈**、陈**价值185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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