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陈**、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孙**、陈**、陈**、陈**价值1855万元的财产和权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孙**、陈**、陈**、陈**价值185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