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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缪**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济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缪**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字第4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缪**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缪剑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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