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福安市支行与被告雷**、钟丽妹、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司福安市支行于2015年9月14日以被告雷**还清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为173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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