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福安支行与被告陈**、陈**、卓**、许**、福安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幼妹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限公司福安支行撤回对被告许幼妹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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