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海峡**州华林支行与福建**限公司、福建省华**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人福建海峡**州华林支行与被申请人福建**限公司、福建省华**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限公司、李*、连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福建海峡**州华林支行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人民币5562663.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人民币5562663.27元的财产,并已出具担保书。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李*、连玲玲名下六处房产。

本院认为

2015年6月12日,福**委员会发函本院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福**委员会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榕仲决字第030号《决定书》,案件终结审理。6月10日,申请人福建海峡银**林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海峡**州华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连**名下坐落于福安市阳头鹤祥新城世纪花园第x层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02x)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李*、连**名下坐落于福安市阳头鹤祥新城世纪花园第x层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02x)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李*、连**名下坐落于福安市阳头鹤祥新城世纪花园地下室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0021x)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名下坐落于福安**华中路x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01x)的查封。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名下坐落于福安市南湖花园x区x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017x)的查封。

六、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名下坐落于福安市新华中路x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012x)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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