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福安**有限公司、福建省**份有限公司、刘*、刘**、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涉诉标的2060330.16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开发区支行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福安**有限公司所有的福安市甘棠镇北路104国道东侧X地块2#厂房并向本院提供担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福安**有限公司所有的福安市甘棠镇北路104国道东侧X地块2#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032x)。
本次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