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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福安支行与康**、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福安支行与被告康**、阮**、福建省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建**限公司福安支行诉称,被告康**与阮**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康**于2013年1月24日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0万元,期限一年。被告福建省大**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被告康**提供保证金质押,该笔贷款原告在签订合同当日依约将借款转存至被告康**账户。截止2014年10月5日被告康**拖欠贷款本息3888545.06元。请求判令:1.被告康**、阮**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599729.48元,罚息264635.58元,应付利息24180元,计3888545.06元(暂计至2014年10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2.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代理费3000元由被告康**、阮**承担;3.被告福建省大**有限公司对上述1、2项诉求负连带偿还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目前正在审理之中,现原告以民事案件起诉不当,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福安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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