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市良兴机电有限公司、福建**有限公司、吴**、吴**、缪丽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涉诉标的额3323870元,原告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福安**有限公司所有的福安市坂中乡工业区厂房及被告吴**所有的福安市城北街尾村72号房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福安**有限公司所有的福安市坂中乡工业区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001x)。
查封被告吴**所有的福安市城北街尾村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J00x)。
本次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