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与福安**有限公司、福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市良兴机电有限公司、福建**有限公司、吴**、吴**、缪丽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涉诉标的额3323870元,原告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福安**有限公司所有的福安市坂中乡工业区厂房及被告吴**所有的福安市城北街尾村72号房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福安**有限公司所有的福安市坂中乡工业区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001x)。

查封被告吴**所有的福安市城北街尾村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J00x)。

本次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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