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福安**有限公司、福建省**份有限公司、刘*、刘**、刘*、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涉诉标的4106031.94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开发区支行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所有的福安市甘棠镇东门里巷x号的房产及被告刘*所有的福安市城南莲池广场x号楼x单元的房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刘**所有的福安市甘棠镇东门里巷x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32x)。
查封被告刘*所有的福安市城南莲池广场x号楼x单元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1x)。
本次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