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银行**济开发区支行与福安**有限公司、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福安**有限公司、刘**、张**、福建省**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涉诉标的3211128.9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开发区支行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张**坐落于福安市城南下城河x号荣*世家x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19x)及坐落于赛岐镇虹桥南路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103x)并向本院提供担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刘**、张**坐落于福安市城南下城河x号荣*世家x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1x)及坐落于福安市赛岐镇虹桥南路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10x)。

本次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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