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福安支行与被李**、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福安支行与被告李**、韦**、李**、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福安支行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与其协商后还清拖欠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福安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为427元,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福安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