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福安支行与被告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工商**福安支行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免交、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中国邮政**司福安市支行与钱**、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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