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与池**、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与被告池春*、缪**、福安市三泰嘉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免交、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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