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有限公司、黄**、王*、陈**、简**、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45元,减半后收取4572.5元,由原告福建**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