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司与被告兰大*、缪**、兰**、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司于2015年9月7日以被告兰大*、缪**已全额结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为328元,由原告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