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柘荣支行与陈**、郑**、福建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柘荣支行与陈**、郑**、福建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194632.43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2169元、执行费2434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柘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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