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柘荣县支行与被告林**、赖**、张**、林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该笔贷款的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责任公司柘荣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责任公司柘荣县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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