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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初字第382-2号冻结存款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柘荣支行与被告赓和工贸**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雷石声、兰**、林**、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雷石声在中**银行的账户、被告林**在中**银行的账户、被告张**在中**银行的账户、被告林*在中**银行的账户、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在中**银行的账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柘荣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雷石声在中**银行的账户、被告林**在中**银行的账户、被告张**在中**银行的账户、被告林*在中**银行的账户、被告福**份有限公司在中**银行的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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