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司与吴**、林**、林**、游贵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司与吴**、林**、林**、游贵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查封,短期内难以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柘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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