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魏**、林**、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以发现被告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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