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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07撤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责任公司郯城县支行诉被告白玉学、徐**、赵*、郑**、徐**、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白玉学已偿还借款本息为由,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责任公司郯城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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