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郯**社诉被告刘*、桂**、刘**、胡**、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郯**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2150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李*信用社诉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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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07撤诉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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