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郯**社诉被告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郯**社诉被告刘*、桂**、刘**、胡**、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郯**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2150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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