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大张家支行诉被告张**、和香灵、张**、张**、邓**、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大张家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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