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刘**、崔**、夏**、袁**、孙**、王风格、刘**、徐**、温**、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由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