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临沂**兴达支行与许**、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兴达支行与被执行人许**、赵*、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兰商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赵*、郑**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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