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招商银**临沂分行与张**、公维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临沂分行与被告张**、公维斌、公艳霞、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商**临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1元减半收取1681、保全费1420元,合计3101元由招商银**临沂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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