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临沂分行与被告张**、公维斌、公艳霞、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商**临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1元减半收取1681、保全费1420元,合计3101元由招商银**临沂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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