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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临沂分行与丁**、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临沂分行与被告丁**、黄**、庄严、李**、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15)临兰商保字第33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的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出具民事调解书。现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依据(2015)临兰商保字第33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庄严、李**共同所有的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的房产一处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依据(2015)临兰商保字第33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龚新华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沂龙湾小区御园16号楼2单元601室的房产一套的查封。

三、解除本院依据(2015)临兰商保字第33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丁**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信融城小区17号楼1-1501室,-102室房产一处的查封。

四、解除本院依据(2015)临兰商保字第33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龚新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轿车一辆的查封。

五、解除本院依据(2015)临兰商保字第33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庄严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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