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沂城区支行与被告蒋志愿、山东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7元减半收取226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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