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诉被告伊**、被告雷*、被告刘*、被告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伊**、被告雷*、被告刘*、被告陈*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32775.2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查封、冻结被告伊**、被告雷*、被告刘*、被告陈*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32775.2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