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2015)台民初字第2705号原告广发银**福州分行与被告福**限公司、被告施**、被告陈**、被告林**、被告王*、被告乐图(福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福州分行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上述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949910元的财产,并已出具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查封、冻结被告被告福州**限公司、被告施**、被告陈**、被告林**、被告王*、被告乐图(福建**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94991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