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发银**福州分行与福州新**限公司、温**、林**、杨**、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石材工业有限公司、被告温**、被告林**、被告杨**、被告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州新**限公司、被告温**、被告林**、被告杨**、被告温**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五被告名下所有的等值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为人民币3821080.56元,并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查封、冻结被告福州新**限公司、被告温**、被告林**、被告杨**、被告温**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821080.56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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