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药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胡建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亳州药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胡建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元,减半收取378.5元,由原告亳州**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亳州药都**有限公司与张**、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亳州药都**有限公司与赵**、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亳州药都**有限公司与杨**、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亳州药都**有限公司与施*、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亳州药都**有限公司与南*、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发银**福州分行与福州新**限公司、温**、林**、杨**、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亳州市**份有限公司与丁*、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亳州药都**有限公司与王*、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亳州药都**有限公司与刘*、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亳州药都**有限公司与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