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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农**司秀屿支行与福建省**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省兴德汇贸易有**、奥斯达**有**、福建省百饰得贸易有**、郑**、王**、赵**、郭**、郭**、柳**、柳**、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莆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9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各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该案在审理阶段,本院于2014年11月29日作出(2014)莆民初字第40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郑**在山西西**有限公司的2%股权。在另案审理过程中,本院还作出裁定,共冻结被执行人郑**在山西西**有限公司共22%股权;冻结被执行人陈**在天津**有限公司28%股权。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郑**在本院还有其他未结执行案件,本院另案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莆执字第123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郑**在山西西**有限公司20%股权。2015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有限公司以其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山西西**有限公司及天津**有限公司的股权处置需要较长时间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民法院(2014)莆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本案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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