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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门思明支行与厦门经**限公司、纪华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济特区船务有限公司、纪华谋、谢**、纪荣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长洪培花、代理审判员陈*、王*参加审理的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门思明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门思明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门思明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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