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安银**厦门分行与厦门**限公司、中粮**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厦门分行与被告厦门**限公司、中粮**限公司、厦门市**限公司、郑**及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限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厦门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侵犯社会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安**厦门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安**厦门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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