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厦门分行与被告厦门**限公司、中粮**限公司、厦门市**限公司、郑**及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限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厦门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侵犯社会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安**厦门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安**厦门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