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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闽侯县支行与吴**、瞿祖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闽侯县支行与被告吴**、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告吴**已主动向原告中国农业**闽侯县支行履行还款义务,结清全部欠款本息,原告与被告之间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瞿**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闽侯县支行向**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瞿**起诉的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闽侯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吴**、瞿**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实收52元,由被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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