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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农**限公司罗源县支行诉被申请人福建中**限公司、福建恒**限公司、林*、张**、张**、福建恒**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中国农**限公司罗源县支行诉被申请人福建中**限公司、福建恒**限公司、林*、张**、张**、福建恒**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限公司罗源县支行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2,75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相应等值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现冻结期限已届满,申请人向**申请继续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续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7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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