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诉被告陈**、范**、梁**、尤*、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9元,减半收取95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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