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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建)酒业有限公司、姜**、赵**、林**、老潘头(福建**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招商**州白马支行与被告吉**(福建**限公司、被告姜**、被告赵**、被告林**、被告老潘头(福建**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吉**(福建**限公司、被告姜**、被告赵**、被告林**、被告老潘头(福建**限公司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所有的等值其他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为10822096.88元,并向**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查封、冻结被告吉**(福建**限公司、被告姜**、被告赵**、被告林**、被告老潘头(福建**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822096.8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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