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发银**福州分行与陈**、于**、郑**、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陈**、被告于美玉、被告郑**、被告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陈**、被告于美玉、被告郑**、被告郭*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44100.85元的财产,并已出具担保书以自有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福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查封、冻结被告陈**、被告于美玉、被告郑**、被告郭*名下所有价值人民币2044100.8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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