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与福建省**有限公司、银隆**限公司、吴**、吴**、吴*、李*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中国建**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有限公司、银隆**限公司、吴**、吴**、吴*、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福建省**有限公司、银隆**限公司、吴**、吴**、吴*、李*所有的人民币16546599.75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建**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承诺愿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所造成的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的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福建省**有限公司、银隆**限公司、吴**、吴**、吴*、李*所有的人民币16546599.75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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