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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与朱**、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与被执行人朱**、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台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福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陈*未能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海**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1、被执行人朱**偿还我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166666.64元及利息;并支付我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4518.14元。依法加倍支付因迟延偿还上述债务所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请求法院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抵押于我行的房产,即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山北路***号居住主题公园***#楼整座房产,所得价款在3600000元的范围内由我行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2471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上述两被执行人承担。4、本案执行费用由上述两被执行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朱**、陈*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朱**、陈*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于2015年5月12日主动还款人民币50000元,本院依法将上述款项退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海**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现申请执行人福建海**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以被执行人朱**承诺于三个月内全部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无条件将被执行人陈励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山北路***号居住主题公园***#楼整座房产交付评估、拍卖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三个月。

以上事实,有福建海**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向**递交的报告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建海**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案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福建海**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可待被执行人朱**、陈*违约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台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福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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