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恒丰银**福州分行与施*、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丰银**福州分行与被告施*、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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