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福州市分行与福建省**有限公司、游**、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2015)台民初字第2254号原告中国邮政**司福州市分行与被告福**瓷有限公司、被告游**、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司福州市分行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三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314952.9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并已出具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被告游**、被告刘**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14952.9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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