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市晋安支行与赵**、郑**、赵**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州市晋安支行与被告赵**、郑**、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赵**、郑**、赵**价值380575.52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赵**、郑**、赵**价值649100元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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