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发银**福州分行与卓**、陈**、福州诚**有限公司、福建**有限公司、卓维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福**有限公司、被告卓**、被告陈**、被告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诚**有限公司、被告福**有限公司、被告卓**、被告陈**、被告卓**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五被告名下所有的等值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为人民币28172823.64元,并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查封、冻结被告福建诚**有限公司、被告福**有限公司、被告卓**、被告陈**、被告卓维长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8172823.64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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