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发银**福州分行与郑**、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郑**、被告郑**、被告陈**、被告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限公司福州分行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被告郑**、被告陈**、被告郭*所有的价值3058678.14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福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查封、冻结被告郑**、被告郑**、被告陈**、被告郭*所有的价值3058678.1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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