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厦门分行与被告厦**有限公司、洪**、洪婉纱、洪**、洪宝贝、厦门**限公司、晋江市**有限公司、洪金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厦门分行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厦门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信银**厦门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信**厦门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